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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07-9-11

      近日,湖南省法院系统在长沙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商标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商标必须要使用,只能因使用而驰名;三是在商标宣传工作的广度上,要求不仅限于某一地域,而是要覆盖全国,至少在全国的大多数省份知名;四是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是司法保护记录也可以是行政保护记录,侵权假冒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该商标的知名度;五是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包括商标的美誉度、显著性、许可使用情况(包括范围和许可费高低)、商标的其他特殊情况等。(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陈先军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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