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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10-5-7

       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惯例,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正因为如此,要认定商标侵权,只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才可认定。换句话说,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允许的。然而,如果是驰名商标,就可以享有特殊的权益,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是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此规定明确指出,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他人不得使用,即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但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名称或其他方面故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大多是影响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以抬高自己的身价,使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如前所述,在我国专门的保护名称权的法律未制定出来之前,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无疑加大了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另外,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除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外,还有其他方式,如以一定手段丑化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普通名称等。
    三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但中国《商标法》及《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如何保护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定义时,解释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也很容易使人产生中国是否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疑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即国际法上的“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也是该公约的忠实履行者,在实践中,我国已按《巴黎公约》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
       在中国,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除人用药品和卷烟制品外,商标是否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既然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所以也会出现某些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而成为驰名商标的情况,只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一个企业在没有商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保护做后盾的情况下,要打造驰名商标难上加难。因此,我国法律不鼓励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而以法律的形式积极引导企业先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有了法律作保证,再去创驰名,保驰名,这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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